台湾投资移民投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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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式如下 成立公司,成为法人(可任选地区成立公司)

1.注册成立“以经营为目的”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万新台币、经营范围不限);

2.公司成立后,需进行税务登记者为法人或总经理,公司必须从事合法的商业行为并延续运营至少一年时间 购置房产,作为投资标的 (房屋总价不低于350万元人民币,未计入贷款金额)

1.购置新房或者二手房,所购房屋用途为自用,不包括公寓、民宿、酒店等商业或营业性质的房子,并且不在学区范围内;

2.购置房产作为投资,所购置房产在5年内必须持续有人居住。 如果您没有合适的投资项目,我们可以帮助您寻找—— 成立基金,通过基金形式投资 (基金金额要求600万元新台币起)

1.设立投资基金,由基金的出资者共同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的专业人员,对基金的资产进行管理,利用金融杠杆的原理进行投资,使得资金快速升值;

2.设立投资基金的目的在于通过基金运作达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因此必须依照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投资的盈利性和安全性。 以上投资方式可选,但只能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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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投资移民主要为新台币500万元投资于台湾金融机构、政府公债、国股票或投资基金,投资期间为5年。

台湾投资移民申请人投资之金融商品,以金融机构依法承作,并由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或经主管机关核准于证券商柜枱买卖,或由专业经理机构管理之金融商品为限。但涉及投资大陆地区或大陆地区人民之机构或其投资之企业之证券,或其受益凭证(单位信托基金或指数基金除外)者,不适用之。

前项所称金融机构,指在台湾地区依法登记有案,且实际从事金融业务之银行、票券金融公司、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信托业、不动产证券化业、金融控股公司及经中央银行许可在国内营业之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所称政府公债及政府保证债劵,指在台湾地区依法发行之政府、中央或地方公营事业机构发行之债劵 ,或政府或中央或地方公营事业机构保证之债券;所称上市或上柜股票,指在台湾地区或大陆地区以外之第三地区依法发行之股票;所称国券、上市或上柜股票之受益凭证,指以政府公债、政府保证债劵、上市或上柜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之基金之受益凭证或指数成分之投资。

台湾投资移民申请人所投资之金融商品应存放于台湾地区依法登记之金融机构之投资移民保管专户中,5年投资期间届满得将本金提回。主管机关应于申请人将台湾投资移民投资之新台币500万元存放于投资移民保管专户并取得该金融机构发给之存折或对帐单后,以书面通知移民署。

台湾投资移民申请人于投资期间内离台累计达180日者,其台湾投资移民投资金额应达新台币500万元并存放于该保管专户,始得申请换发定居证。

台湾投资移民申请人于投资期间内未离台或于投资期间内离台累计未达180日者,则其台湾投资移民投资金额得以下列规定办理:

应将新台币500万元存放于该保管专户,以补足投资之差额; 或应将新台币250万元存放于该保管专户,并于申请换发定居证时,检附该保管专户存折。 申请人于5年投资期间内,得于该投资移民保管专户提拨投资利益,不受前2项之限制。 申请人于台湾投资移民投资期间内离台未达90日,于申请换发定居证时,得以新台币500万元存放于该保管专户,视同满足投资期间内累计离台180日之投资规定。

台湾投资移民申请人于5年投资期间内,依第13条之4规定转换移民类之投资移民者,应依转换当时之台湾投资移民投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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