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签证需要在美国居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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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签证又称美国跨国经理签证,是给那些希望移民美国并具备杰出管理人才资格的人士签发的一类非移民签证。 L1A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被批准: 雇主必须向美国境内的一个实体公司(法人单位)聘用您为高级管理者或专业人士; 雇主的公司必须确实存在并且正在营业中,即便业务量很少; 申请人的职位必须是管理的职位(Supervisory position),而不是工人(Worker); 申请人必须拥有美国雇主的直接领导,并且这个领导已经就申请人在美国的职责和薪水向移民局做过陈述; 申请人的薪水不得低于同类职位的美国员工的薪水标准; 申请人不能以低薪或者没有薪水来申请该签证。

如果您的薪水低于同行美国员工的报酬,那么移民局会认为您提供的服务价值不足以弥补公司雇佣您所花费的成本,因此不予通过。 除了以上条件外,您还需要证明下列事项:

1. 过去五年曾在拟赴美的国家中的三个州内连续居住两年;

2. 在申请前的三年里,每年在美国境内居留的时间不少于183天;

3. 配偶及子女具备合适的身份资格;

4. 满足所有签证要求并在面试中表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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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a签证持有者不需要一直待在美国,但也不能离开美国太长时间。每年至少需要为美国的雇主工作6个月即183 天。可以回原公司工作的,如果连续请假不上班超过一个月需要提供雇主的邀请函,以及雇佣信,证明还在公司就职。申请人必须确保在美国的假期不超过1-2个月,因为超过这个期限,可能会影响L1签证的办理和申请绿卡。

申请人连续请不到一个月的假可以提供公司国内的雇佣合同或邀请函。请1-2个月假需要在回美国之后向移民局上报出入境的时间,需要提供出入境的机票存根,护照签注记录。

关于l1a签证持有者能不能在美国做生意:

如果申请人的l1a签证是以母公司转移到子公司的名义申请的,l1转绿卡申请人就不能在美国进行自营,即使是以子公司的名义自营也不可以,自营也会给申请人将将来的I-140申请造成很大的问题。L1a签证是以子公司的员工名义申请的,那么子公司可以在美国营业。如果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不充足可以发展子公司的业务,但不能以母公司的名义从事自营,子公司也可以申请其他的L1a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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