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属于什么法系?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我来回答一下。 新西兰司法体系属于英国系统(虽然过去也有过其他国家的影响,比如殖民时期的荷兰、法国和德国的影响)。但独立后建立了新的制度体系。 英国体系的特点在于法院划分上采取“双重管辖”原则,也就是区分司法权和立法权。在英联邦国家(包括新西兰)大部分国家都是采用这一原则(只有极少数国家是采取单级管辖体系的,如澳大利亚)。
在英国本身,立法权(制定法律的权利)属于议会,而司法权(解释法律的权利)则属于国王(现在应该是女王了)。而在新西兰,这个权力的执行者分别是新西兰国会和新西兰最高法院。
采用双重管辖体系的国家(包括新西兰在内)还有一个特点就在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界线是相对分明、各不干涉的。比如在英国如果首相认为大法官违法,可以要求大臣辞职甚至起诉他。而在新西兰如果是国会认为最高法院违反了宪法,则可以要求撤换法院的大法官! 这听起来似乎有点反常识,毕竟我们在电影里看到最多的通常是“法不容情”之类的故事。。。但是在现实中这恰恰是最难做到的。因为司法权一旦脱离了立法权的约束就容易变成野蛮生长。而且由于司法体系是相对独立的,所以一般来说也很难直接对司法部门进行直接的监督。
因此在新西兰除了采用双轨制,还设立了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the New Zealand Bill of Rights Act 1990)来保证政府的行为受到制约。 而设立这种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保证即使在国会中的多数党更换了执政党的情况下,法院仍然能够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当然,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新西坦也作出了一些牺牲——那就是司法审查只限于联邦政府,而不包括州或领地政府(尽管各州都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另外,只有违反宪法的规定才会受到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