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法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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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一个行政概念,指国家机构以教育为目的设置的教育场所。 所谓学校法人,其实是指学校这种行政主体。(当然,作为行政主体的学校与作为社会团体的民办学校是不同概念) 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分为六块—— 其中,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属于义务教育范畴,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中和小学都是政府举办而且不允许收取学费;而大学则分公办和民办两类,院校管理体制目前仍在调整中。

在以上的各类学校中,只有经教育部审批成立的高校具有法人资格。其他类的学校一般都没有法人地位。至于各类学校的内部组织机构,法律又做了具体规定,在此就不赘述了。 至于你提到的“学校的法人代表”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询问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问题。根据学校性质的不同,其法定代表人也不尽相同:

1. 公办学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公办学校的法人代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任命。

2. 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校长(法人代表)的产生程序由办学者自行规定。但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3. 军事学校:军事学校属于国家机构,其领导人员的任免程序由国家有关规定赋予。 (《兵役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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