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回来能带多少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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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放假这些天,很多读者都在微信上询问有关德国的事宜。有读者问:“能带多少现金回到中国?”另外一名中文编辑说,他以前在德国工作时曾经带10000欧元回中国,当时没有申报,但在近期的出入境记录的查询中发现有此笔汇款记录,并且被税务稽查。

根据德国相关规定,私人持有现金超过10000欧元(含10000欧元)视为非法行为,如果低于10000欧元,没有申报也没有违反规定。如果超过10000欧元,向海关申报,可以获得免税。不申报者,将被处以10000欧元以下罚金。

这名中文编辑尽管超过金额很多,但已经主动在税务机关注册申报,并缴纳了相关税款,并没有遭到税务局的起诉。但仍需等候一段时间,等有关部门对这笔汇款进行审计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予以处罚。

我国有关法律也明确禁止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税款,在出入境时携带大量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规定本法所指的“现金”,是指个人持有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各种货币形式。”而在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惩治逃税犯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中更明确地规定:“逃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尽管该意见在2015年3月2日已经被作废,但新的适用法律尚未出台。

由于无法取得合法发票,那么现金的数额又应该如何认定呢?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私营企业协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发布的《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人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查询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现金”,是指纳税人的经营支出中实际支付的、不能以其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替代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现金范围包括:

银行开具的兑现各种有价证券和有价票据的现金解款单和解票;

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本票、商业汇票;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通用支票、专用支票;

发放股息、红利,从公众股份持有者抽取现金;

罚款(交通事故、违章罚款)、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退税、退货款、回收款;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赏、赔偿金,保险、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纳税人的各种借款、应偿还的贷款、应付及暂收应付款项。

通知强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尽管中国居民在境外将工资、奖金等利息收入,也需履行纳税义务。但中国居民在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可以不用缴纳本国个人所得税,只缴纳所得所在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

而中国居民在境外使用现金,则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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