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类别有什么?
按使用目的可分: 探亲,旅游、商务,访友(已取消)、留学、移民、就业等;
按照停留的时间划分:
1. 短期C类: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 长期D类:一般超过三个月以上或没有规定期限的(如结婚定居); 可分为:
a) 居留型(Residence):多次往返; b) 劳务型(Work/Temporary Residence Permit):一次入境后长期在境外居留, 在申根国家之间出入境时无须办理签证; (此类型的签证在西班牙和希腊属于合法的打工签证类型) c) 非工作居留型(Non-work):无具体年限,可在申根国家间往来, 但不能在申根国家内就职,需回国重新申请工作许可。 (此类型的签证在意大利、挪威属合法的打工签证类型,但需要在获得该国的永久居住权后才允许工作或开业经营企业。) d) 家庭团聚型: 有亲属居住在申根地区,为家庭团聚而前往与亲属长期共同生活或者探望亲属的一种签证形式。 e) 学生型A/B/C三类
f) 记者: A, B两类 (持有B类的记者可以申请延期,并且有工作权利,但是不能转为A类) g) 邮轮乘客: 可以在申根区免签7天。 h) 欧盟公民家属: 可在申根国自由旅行而无须任何证件 i) 难民: 无限制。 j) 海员: 为海员提供能在一段时间内在若干个港口或地点内免于接受有关边境控制和移民措施的手续与要求的临时保护。 k) 过境旅客: 申根国家之间的过境免签最长可达96小时。 l) 其他类: 外交人员,公务人员, 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及航班机组人员等。 m) 特殊类: 颁发给具有杰出成就或被邀请参加文化或体育活动的个人所持的一种特别签证, 它给予申请者3个月的逗留期并可无限次延期。 n) 申根成员国之间互免签证: 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51条规定, 任何一个申根公约缔约国的公民在其它缔约国范围内都享有不受限制地在境内停留3个月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申根协定”的基本精神。 但是根据这一原则, 申请人必须首先取得一个其拟去国家的入境签证后才能出发。 当某个申根区的所有成员国的边境对第三国人开放时方可使用申根签证。 只有当所有的成员国同时向申根区的所有其他国家开放边界时才适用这种签证。 如果一个国家拒绝某位进入者,他便只能再返回他最初入境的国家才能进入这个申根区。如果一国拒绝另一位进入者,除非他有另一国的签证,否则他就永远也不能再进入这个申根区了。 尽管人们可以“自由通行于申根区”,但是在实际中,许多国家仍然保留对其领空的主权,因此一些航空公司在不违反上述协议的情况下仍实行有限制地开放政策并自行决定对哪些航空公司授予怎样的起降特权以方便其顾客。 对于这些特权的分配常常引起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