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的DP签证可以做什么?
根据目前最新的移民法,对于DP 类永居申请的要求是: 1.满足在澳居住时间;2.通过英语或法语测试;3.证明申请人在澳有足够生活来源(无需提供资金来源)4.拥有有效护照和有效的澳大利亚旅行证件;5.无犯罪记录(未满16岁的申请人除外);6.在澳洲合法定居并受当地法律保护。 7. 澳洲公民、永久居民、特殊类别签证持有者或其直系亲属;8. 与居住在澳大利亚的人结婚且婚姻继续存在,或与澳大利亚公民、永久居民和符合特定条件的临时居民一起生活在澳大利亚至少两年 (自申请人18岁起);9. 为澳大利亚公民或在澳大利亚居住的永久居民的子女提供经济资助,或为作为受养人的未成年子女或受抚养人在澳大利亚生活的亲属提供经济支持,而这些人没有资格获得社会安全网络下的任何补贴;10. 在成为永久居民之前已在澳大利亚连续居住了四年,并且前两年的居住须是自愿和不间断的,后两年的居住可以是自愿或不自愿的,也可以包括在境外停留的时间;如果在过去的五年中,申请人是在澳大利亚的永久居民,则上述四年的期限是从其成为永久居民之日起算的;如果申请人是在过去五年内申请过永久居留权但被拒绝,或者已经放弃了永久居留权的申请,那么这四年的期限要从申请人最后一次申请或被放弃时开始计算,而且在这期间必须持续在澳居住;如果申请人在过去三年内有过非法停留,这三年也须在申请时连同时限扣除不算。
所以从上面的法律规定来看,DP 类永居申请的主要条件就是要满足在澳居住时间, 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说 DP 的配偶需要自己做什么才能拿到身份。 所以只要你的家属能够证明他们在申请 DP 的时候, 已经在澳居住满足了四年的时间, 而且在这段时间里面,他们一直都在跟你在同一个国家, 跟你一起过着正常的生活就可以了,至于你本人做什么,对他们拿身份没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