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性骚扰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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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份发生的事情,一个在中国国内任职IT公司的程序员,因为多次向女同事发送骚扰邮件被起诉。 经过4天的审理,新 加坡法院裁定被告强奸罪名不成立,但是指控的猥亵罪名成立,判监8周(缓刑1年)。 原告是女性,在庭审中播放了她和被告的警察问话笔录,显示 原告在问话中说“他(被告)把手放我的大腿上,然后按我的大腿”、“他(被告)有摸我”。

但 原告在开庭时否认这些笔录的真实性,称是自己被诱供才说出这些话的。 检方据此认定,虽 被告没有成功实施犯罪,但已经实施了性骚扰行为。 被告则辩称,原告所说的是假话,他没有摸原告或有任何不礼貌的行为,要求法庭宣判他无罪。 根据 法庭判决,尽管 原告诉称其遭到 被告的强奸未遂,但她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该项指控,故 法院对此予以驳回; 但 原告关于被告存在性骚扰行为的陈述,与 被告承认的事实在证据层面上相互印证, 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猥亵罪行,判决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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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年1月4日,一名38岁的中国男子在搭地铁时,因对同排的一名26岁的新加坡女子“不礼貌”,而被判了有期徒刑6周。 2. 2017年9月15号,一名29岁的中国男子在MRT上,因为觉得27岁的女性搭着扶手,对他有吸引力的,因此尾随她下车,想跟她搭讪认识一下,但对方没有回应他的要求。他于是开始骚扰这个女孩,并跟在她背后走动、大声说话。警方后来逮捕了他,他被控以普通侮辱罪名。 (当时我觉得这算比较恶劣的了)

3. 最近的一次是发生在去年12月份的新闻里,一对情侣在餐厅吃饭,然后男生把女生的衣服掀起来摸屁股,女生大叫色狼后,男生才把手放下来。餐厅经理看到之后向警局报案,随后男生被带到警察局接受问询。虽然最后只是口头警告,但是这样的骚扰行为实在是应该受到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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