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哪些关键的东西?
1. 签证的时间,即签章时间,是签证的核心要素;它表明的是该签证的效力,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失效(一般以竣工时间为准)。因此,建议各业主在审查施工方提交的签证资料时,要特别注意其签章的时间是否合理、合规。
2. “证明人”栏应填写经办人的真实姓名及职务,而不是“某某经理”“某某主管”之类的称呼,否则,该证明的真实性将受到质疑而被认定为无效。同时,经办人在签证时应同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方可有效,且不能替代“证明人”的相应职责。对于重大事项的签证还应有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
3. 对涉及设计变更、合同条款约定的项目,如果与现场实际不符或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则应在签证中写明设计变更编号和/或合同约定的项目名称,以确保签证的准确性及其与工程结算之间的关联性。
4. 当签证内容涉及第三方,如租赁机械设备的租金、运输费,施工人员的工资等,除签证外还应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签证”的事实依据。
5. 关于“零星用工”,原则上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汇总统计资料,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但往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致使“零星用工”缺乏必要的手续:一是施工单位为争取额外的劳务费用而私自与施工人员签订协议,并自行垫付了人工费用后要求建设单位予以认可;二是由于工作忙而忘记了办理相关手续。
6. 对于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必须由各方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方能视为正式验收合格。对影响工程质量、进度或使用功能的隐蔽工程项目,无论合同有无约定,均应进行验收并由各方签署书面确认文件后才可被视作竣工验收合格的组成部分。
7. 在签证中,除了文字陈述外必要时还应附有相应的照片等资料作为签证的依据之一。另外,在签证中切忌出现“口头约定”“双方商定”等说法,这些没有明确记载的事项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
8. 最后还要补充一点——无论是哪方提出的签证申请,最终都要经过建设单位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