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有哪些法?
根据研究法不同,意大利法可分为商法、民法、商法、民法和官方法,其中比较重要是民法和商法。意大利民法注重对权利的保护,而不是像法国和德国那样注重对权利的限制。
商人的组织形式一般有两种:独资公司和公司制(股份公司、两合公司)。独资公司是由一个商人独立经营,他对该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这种公司提供不可分的担保,承担无限风险。公司制公司责任有限,其资本分成相等股份,股票可自由买卖。公司对股东负有限责任,所负债务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限。
两合公司的特征是以一人公司为手段,达到控制公司之目的。这种公司的存在是为了对外:一是规避法律禁止个人控股公司,二是为了逃避债权人追索责任,三是为了脱离破产程序保护。
在意大利,法人人格否认(即揭穿公司面纱,防止公司成为股东逃避责任的工具)原则上只限于两合公司和从事商业活动的独资公司。1983年4月22日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明确了上述原则。
公司制和两合公司均可作为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如果两合公司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已被其他股东全部购得,则该两合公司就变成了公司制公司。
若两合公司继续作为法人,其资本必须维持原资,不得增减;若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人,其资本可以增减,但是,若减少资本,则必须经过公告,并且得到债权人本人的同意。
如果两合公司的营业期限已经届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则该公司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结算清册并移交财产。在此之后,该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便不复存在。
在意大利,独资公司和公司制公司都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但是,两者却各有侧重:独资公司侧重于商业性质的职业责任保险,而公司制公司则侧重于团体劳动和法律上和行政上的辅助人员雇佣。